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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2-11
* 中國時報
* 【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縣大里市林姓男子,以六百七十萬向莊姓屋主購買霧峰一房屋,且給付七十萬元訂金後,才發現屋後方有兩座行動電話基地台,認為莊男故意隱瞞此一「嫌惡設施」,提告要求返還訂金,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勘查房屋未發現基地台,並非賣家過失,而駁回林男之訴。
林男指出,行動電話基地台與加油站、變電所、高壓電塔等設施相同,在不動產交易上,一般均被歸類為「嫌惡設施」,會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購買意願,其存在有如房屋的凶宅,對居住在其內的居民產生生理、心理上影響,此案重點並非基地台電磁波是否會影響身體健康,而是鄰近基地台的房屋房價是否因此受影響。
林男說,購屋前他前後只去參觀過兩次,而且時間都不是他決定的,一次在晚上、一次在雨天,當時視線不佳,無法看到房屋後方有基地台,必須上頂樓才能查看;且其中一基地台還刻意用木板包覆隱藏。
莊男否認故意隱匿,認為該基地台僅憑肉眼觀察即可清楚查知其存在,林男在簽約前已到現場查看,應知基地台存在的事實;若有意隱瞞,應該二座基地台都用木板包覆才是。
法官認為,在雙方買賣房屋過程中,賣家曾二度將鑰匙交給林男自行勘驗房屋,代表他能夠自上到下、由裡而外勘查房屋周圍的環境設施,並非莊男所能干預,因而難認定其有過失,而將全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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