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又關於被告○○○○被訴部分,其既未到庭或以書狀提出任
何答辯以供斟酌,復難認系爭外國判決關於被告○○○○者
,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列情由,原告請求就與其
有關之系爭外國判決許可在我國強制執行,亦為有理。
六、末按,我國對外國法院之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不
待法院之承認判決,該判決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
認之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給付判決據為執行名義向我國
應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並無須由我國法院
以裁判予以承認之規定;而當事人就外國法院之確定給付判
決,既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宣示許可其執行,如獲勝訴之
判決確定,即可據以聲請執行,其併請求承認該外國法院之
確定給付判決,自難認有保護之必要(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
第208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及說明,系
爭外國判決既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情事,不待法
院之承認判決,該判決即因符合要件而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
,則原告起訴聲明就請求認可系爭外國判決效力之部分,即
無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本件系爭外國確定判決,並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2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從而,原告依我國強制執行法第
4條之1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請求就該系爭外國
確定判決得在中華民國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請求認可系爭外國判決效力部分,為無理由,則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件: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於西元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所
為之案件編號二:0六CV580之民事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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