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以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我國法院
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我國強制執
行法第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而
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
,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外國
法院之判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國際相互
之承認者,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亦有規定。經查,本件
系爭外國判決業已確定,已如上述,則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
(一)系爭美國訴訟案件,依我國法律,美國法院有無管轄權?
(二)系爭美國訴訟案件之訴訟通知是否已合法送達?被告是否
有應訴?(三)系爭美國訴訟案件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我國之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茲分述如下:
(一) 系爭美國訴訟案件,依我國法律,美國法院有無管轄權?
1.按涉外案件之審判權應如何決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中關於管轄權之規定,除就外國人禁治產宣告、死亡宣告有
明文外,對於其餘涉外民事案件應由何國法院進行審判,並
無明文規定,是除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管轄權等
規定,並應參酌國際私法法理上具體事件之最密切關聯所在
等因素以定之,而法院認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之原則之一
即為合理性原則,意即國際管轄權行使之合理基礎,係以案
件之一定事實,與法庭地國具有某種牽連關係,而由該國法
庭審理該案件應屬合理,並不違反合理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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