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報案
(一)電話
如係受害者自行電話求救時,受理員警應:
- 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 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 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如係其他家人或鄰居代為電話求救時,受理員警應:
- 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 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 請其代為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 如報案人不便介入,應留下其年籍資料,並囑密切注意後續狀況,俾憑提供目擊或其他證據。
(二)口頭
受理報案員警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請坐」、「奉茶」後,詢問其受害情狀,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三)他類(係由醫療體系或社福單位發現轉報者)
受理報案員警應至發現地詢問其受害情狀,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二、權責
(一) 派出所
- 現場處理
- 狀況研判並處理
- 通報相關單位支援
- 處理完畢後應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依規定陳報
(二) 婦幼警察隊
- 協助現場處理
- 協助女性或兒童夜間之安置保護
- 協助轉介相關單位安置保護
(三)業務單位
各分局偵查隊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彙整,案列管制。婦幼警察隊依各單位彙送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每一個月予以統計研析乙次,並將結果專案處理如次:
- 轉送社會局作為社福政策釐訂參考。
- 提報本局局務會議研議策進措施。
- 轉發本局各轄區分局參處。
三、支援
轄區派出所員警抵達現場後,應視現場情狀,如有需要女警會同處理者,於上班時間由分局女警協助,下班後及例假日由婦幼警察隊派員會同處理。受害者有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者,應即通報社會局會同處理。現場有傷患者,通報119及醫療單位協助處理。
四、處理
(一)現場
視加(受)害雙方情緒、身體或週遭財物毀損狀況,先予適當隔離,並嚴予監控加害者。受害者如已成傷,應即呼叫救護車送醫,並做適當之急救處理。加害人手持凶器、且致受害者重傷時,應即逮捕加害者,製作兩造當事人筆錄,移送地檢署偵處。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及加害原因、方式、傷害情形等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受害者如不提出告訴,即予結案,並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並告知追溯期為六個月,應先前往公立醫院開具驗傷單以保全證據,六個月時效適用於受害者提出傷害刑事告訴,但受害者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者無六個月之限制。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受害者如有強烈離開現場意願,應即協助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 性、兒童)護送(帶返)至婦幼警察隊保護,次日即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處理情形詳實填註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二)事後(指當事人事後報案者)
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五、轉介
- 如需緊急安置者,應即協助轉介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護送至婦幼警察隊接受保護,次日即由該隊協助轉介社會局安置。
- 受害者如欲提出離婚請求,應告知其循民事訴訟程序至法院辦理或由受理單位轉介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依個案需要轉介適當諮商輔導服務機構:
- 協談機構;
行為偏差青少年輔導機構。
法律諮詢服務機構。
就業職訓機構。
醫療服務機構。
資料來源: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http://ilcpbil.e-land.gov.tw/releaseRedirect.do?unitID=401&pageID=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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