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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等法院昨日審結一件公然侮辱罪訴訟,認定婦人指他人為「變性人」,是中性用語,是客觀指稱對方曾做過變性手術,因此判這名婦人無罪,全案定讞。
宜蘭吳姓婦人前往陳姓女子經營的商店,欲向陳女的父親索討債務,雙方發生口角爭執。陳女指控,吳婦涉嫌辱罵她三字經、變態,並指她是變性人,因此控告吳婦涉公然侮辱罪。
不過,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吳婦在警訊時曾說過知道陳女做過變性手術、陳女是「變性人」等話,在法院則否認此事,但認定「變性人」是中性用語,加上警員證稱,到場時只聽到雙方爭執,未聽到吳婦有被控辱罵陳女三字經等內容,因此昨判吳婦無罪定讞。
參考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E8%A2%AB%E7%BD%B5%E8%AE%8A%E6%80%A7%E4%BA%BA-%E5%91%8A%E5%85%AC%E7%84%B6%E4%BE%AE%E8%BE%B1%E6%95%97%E8%A8%B4-202353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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