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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輕 九成不起訴

2012年 02月08日

【胡守得、高鈞麟╱台北報導】立法院去年修正通過《刑法》賴文莉條款,提高酒駕肇事刑責後,警方抓到酒後駕車肇事一律隨案移送,大量耗費檢警人力、物力,但法務部發現,酒測值在零點二五以下的酒駕犯,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的不到一成,因此法務部決議,未來酒測值不到零點二五的酒駕犯都不隨案移送。
酒後駕車涉及公共危險罪,是目前檢警偵辦刑案大宗之一,基本上不分酒測值高低,只要喝了酒開車、騎車,都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觸犯公共危險罪,如果因酒駕導致他人死亡,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七年。

現行一律移送檢方          

去年女消防員賴文莉執行救人勤務,卻遭酒駕者撞傷截肢,引起社會敦促修法提高《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的酒駕刑度,只要是酒駕現行犯,不論是否肇事,都要將駕駛移送地檢署偵辦公共危險罪嫌。
但統計發現,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在零點二五毫克以下的輕微酒駕肇事犯,有超過九成獲得不起訴處分,甚至可能不會收到交通紅單,使得警方為了新法而增加的解送人力白白浪費。法務部為此邀集學者專家開會後決議,未來輕微酒駕肇事犯原則上不隨案移送,但事態嚴重或明顯不能安全駕駛者,可回報檢察官處理。

警:將視實際狀況

對法務部的決議,基層檢警意見不一,有檢察官擔心,每個人的酒量承受度不一,雖呼氣酒精濃度輕微,也有可能肇事。警政署交通組科長張夢麟表示,警方仍會視實際狀況決定是否移送酒駕犯,基層交通警員表示,會觀察當事人實際的生理狀況(如走直線),請示檢察官後再決定是否移送。

「應該看行為能力」

律師林國忠說,酒駕肇事基本上已構成犯行,此決議將喪失修法的警示效用。民眾黃敦源堅持,酒駕十分危險,只要酒後駕車都該嚴懲,不論是喝多或喝少,都是一種害己又害人的行為。民眾劉奎志表示,酒駕移送的原則應要以駕駛人的行為能力來判別,不見得一定非得移送不可。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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