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如銀行支票、商業本票、個人本票)之使用及流通,在於促進交易之迅速及方便。而其中的商業本票則是各行業最常使用的票據之一。本文依實例來說明商業本票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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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票:一般所謂本票者係指「發票人(一般人或公司)所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簽名:在本票上簽名者依本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若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負連帶責任。而本票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以公司名義簽發之本票即稱為「商業本票」。
本票金額:本票上記載之金額以文字及數字共同為之,若兩者不符時以文字為主。
本票時限:本票從票面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有效,逾期失其效力。
本票效力: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商業本票的使用廣為流通,但仍須多了解該注意的專業事項,才能真正發揮它的實質作用。
案例: 大甲為子智食品公司的總經理。子智公司過去皆採較保守的經營方式,對於所有經銷商都必須提供不動產抵押作為進貨擔保,否則就得採用現金交易方式。如此雖然以往較少發生經銷商積欠貨款的情形,但是經銷商的數目卻遠比其他食品公司為少。因此,大甲為提高市場占有率擴大行銷網,改採經銷商提供「商業本票」的方式作為進貨擔保。此舉,子智公司的經銷商數量大為增加,也大大提高子智公司在食品市場的占有率。
丑仁公司為子智公司的經銷商,因為丑仁公司每月進貨量不一定,因此丑仁公司開具未記載金額的商業本票給子智公司作為擔保。數月後,因為經濟不景氣,丑仁公司財務發生異常的情形,自一月開始停止支付所有對外積欠的貨款。
子智公司在一月份也沒有領到丑仁公司一百萬的貨款。因此,大甲為確保子智公司的權益,於是立即在丑仁公司所簽發的本栗上填入一百萬元之金額,並持以向法院聲請直接對丑仁公司的存貨、存款及其他財產進行查封、拍賣。
不料丑仁公司卻向法院主張該本票是一張無效的票據(因為有效之本票必須具有發票人簽名、金額等要件,若空白不填則填寫 人必須獲得發票人之授權)。在法律理論上,本票之發票人簽名蓋章、票面金額稱為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這些事項的票據乃係無效的票據。不過根據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八九六號判例,票據上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是可以授權別人代為填寫的。如此,除非大甲能提出子丑公司曾經授權填寫空白本票金額之權限,否則子智公司之貨款可能無法獲得清償。
因此,商業往來中若有以商業本票作為擔保的情形,取得發票人所開具空白本票作為擔保時,應同時要求發票人簽具授權書,明示授權執票人得以在空白本票上填入金額。此外,因為本票自到期日起三年內有效,因此若空白本票中也未填寫日期,在授權書中也載明執票人有權填入本票之到期日。如此方才不會發生與子智公司同樣的情形。
說明:
票據之制度乃在於彌補流通貨幣之不足,促進商業之活動。而不論個人所開立之本票或公司開立之商業本票,乃在不便提出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的情形下作為執票人擔保。而本票所提供最大的優點在於,當發票人的財務狀況發生問題,無法清償本票所擔保的債務時,執票人可以直接憑該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下必再經過繁瑣的訴訟程序。
雖說如此,但是本票擔保的效力仍較不動產抵押之效力為差。在有不動產抵押的情形下,只要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價格不要大跌,債權人均可高忱無憂,不必隨時注意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因為即使債務人發生財務週轉失靈或甚至破產的情形,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之不動產獲得清償。
相較之下,雖然商業本票得享有不經訴訟逕付強制執行的優點,但是強制執行是否能有結果,則完全必須視債務人的財務狀況而定。因此債權人必須時時注意債務人的營業或財務狀況,一旦發現異狀,就必須立即採取行動,方能搶在其他人前面,優先取得求償之機會。若是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已變得十分惡劣(所有不動產已經皆有抵押設定、也沒有較值錢之動產),債權人才採取行動,那恐怕即使透過強制執行,亦無法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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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abss.com.tw/MAGAZINE/02/CHEC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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